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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发布于 2022-11-09 19:26:51

  近日,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

  通知提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须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摆在社会组织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部门合力,激发内生动力,完善社会组织吸纳就业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助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领域持续增加就业岗位的预期目标,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通知强调,要重点完成推动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岗位、搭建就业对接平台、参与就业培训等五项任务。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激励、宣传引导和统计评估,确保工作顺利推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照通知落实相关部署、开展相应工作,发挥应有示范效应。

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要求,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摆在社会组织工作更加突出位置,发挥部门合力,激发内生动力,完善社会组织吸纳就业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助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领域持续增加就业岗位的预期目标,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各地要严格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将新成立社会组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法定准入条件落到实处,带动专职就业岗位增加;重点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增强城乡社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政策落地与项目实施,引导社会组织开发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就业岗位。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内部治理与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支持和帮助分支(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推动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下沉资源,积极引入公益慈善项目和资金助力基层民生保障,带动开发相应岗位、创造新增就业。推动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社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空间,加大高校毕业生聘用力度;动员用人需求量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机构开发对技能、学历、年龄不作特别要求的岗位。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线下各类招聘活动,及时组织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组织,针对性举办小规模、定制化招聘会;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金秋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专项活动,合理安排招聘场次,推进社会组织与求职人员精准对接;探索开展“即时快招”招聘方式,提供即时发布信息、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快办服务,满足社会组织和求职人员即时对接需求。

  (二)推动社会组织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各地要广泛动员、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指导社会组织结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设置见习岗位条件,增强对高校毕业生吸引力;鼓励用人单位对见习人员积极留用,对未留用人员根据求职需要,加大跟踪帮扶,促进尽快实现就业。鼓励就业容量大、管理技术科研岗位比重高的社会组织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充分挖掘社区服务需求,开发灵活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内就业。引导社会组织用好兼职人员并加强管理,鼓励社会组织推动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加强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归集,通过多渠道向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集中投放;推动社会组织参与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权益维护等公益性服务。

  (三)推动社会组织稳定就业岗位。各地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在规范有序开展活动基础上,积极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推动以事业发展支撑就业。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稳岗帮扶机制;落实落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稳岗扩就业政策,疏通政策“卡点”、“堵点”,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享受相关政策红利。加大对租用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园区及物业的社会组织租金减免力度,提高补贴水平,减轻运营负担。支持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医疗补充保险,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全薪酬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实施人才评价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增强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人员发展后劲,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有发展。

  (四)推动社会组织搭建就业对接平台。各地要支持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依托线上线下载体,重点挖掘本地、本领域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岗位信息,掌握用人单位类型、用人岗位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收集发布行业就业信息,主动提供就业对接服务;加强部门工作对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工作,创新行业、产业、专业对接模式,依托“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推动人才供需两旺。有序组织高校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开展就业对接、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就业的积极性。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依托“五社联动”机制,收集、发布、对接便民服务岗位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业。支持社会组织联合会、慈善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搭建业内就业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就业促进会、就业基金会、公益性就业服务中心等人力资源领域社会组织发挥优势作用,为社会组织就业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推动其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免费或低收费为社会组织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就业服务。

  (五)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培训。各地要结合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组织专题培训,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建设,拓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培养渠道。立足公益导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会员单位开展专业培训,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城乡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深入高校、园区、企业、社区开展就业辅导服务。围绕市场需求,用好社会组织载体,重点加强针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类社会组织培训资源优势,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创新校社合作模式,加强人才供需对接,鼓励社会组织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基地,通过校社双师带徒、工学交替等方式,推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人才培养,满足社会组织领域对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助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社会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党委和政府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范畴;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就业职能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完善支持举措,细化任务拆解,层层抓好推进,增强政策举措、工作安排直达社会组织的穿透力。

  (二)加强保障激励。各地要用足用好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促进就业成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符合就业扶持与保障条件的,按政策予以相应支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组织领域就业促进工作,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加强社会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典型案例宣传,展现工作亮点,突出工作实绩,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合理社会预期,确保稳中求进。

  (四)加强统计评估。各地要依托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评估、毕业生接收、社保经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抓手,对社会组织促进就业情况进行细致摸排与准确统计;原则上,各省份每季度开展一次统计汇总与分析会商,并将情况联合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民政部年底将各地推动社会组织促进就业情况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考核范围,并提供相关部门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考评参考,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地。

  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照本通知落实相关部署、开展相应工作,发挥应有示范效应。

  民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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